黄俊波,男,33岁,安徽省黄山市人,本科文化。2014年11月担任万蓬国际集团公司驻刚果-布拉柴维尔分公司出纳。黄俊波担出纳后,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,通过收取水泥销售款不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的手法,共占有公司货款33 895 000CFA(非郎)用于个人消费、到赌场进行赌博等。后因罪行即将败露,2015年2月26日,黄俊波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离开刚果-布拉柴维尔分公司,携余款潜逃回国以逃避法律制裁。对其犯罪行为,公司向当地警方、我国商务部、公安部提出控告后,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11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,10月23日进行网上追逃,10月24日黄俊波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,案件侦破。
黄俊波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幸福的生活。其父亲是当地的县级领导,母亲是学校教师,妻子是单位职工,有一个几岁又活泼可爱的儿子,父母为其三口之家在黄山市区的高档住宅区购买了新房。但是,自从其犯罪潜逃以后,这一切都被打破了:
有家不敢回,父母妻儿不能见,整天东躲西藏,惶惶不可终日,生怕被抓到坐牢;
有好的工作不敢应聘,生怕暴露逃犯身份,无法通过用人单位的背景调查;
犯了罪,总归要被判刑坐牢的——妻子提出离婚了,原本好好的家庭散了;
靠打些零工博取微薄收入以维持生计,其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的钱不足一百元,其简陋住处无一样值钱的物品。
其犯罪潜逃的穷困潦倒生活我们常人难以想像。但这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的,正如其被抓后所说“公司信任我,给了我一个很好的人生事业发展平台,我没有好好珍惜;导致现在的我,将会在监狱里度过几年,丧失美好前程,自食苦果。”
前车之覆,后车之鉴。我们作为一名万蓬人,为了我们的幸福人生,必须吸取黄俊波职务侵占案带给我们的警示:
一、我国公民没有法外之人,也没有法外之地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“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”,“ 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”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条【属地管辖权】明确规定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,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都适用本法。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,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。”第七条[属人管辖权]明确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,适用本法。”第二百七十一条【职务侵占罪】明确规定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”
根据我国法律上述规定和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,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,由我国《刑法》和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双重管辖,始终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的。因此,在中国领域外也不是我国公民的法外之地,更没有法外之人,违法犯罪必定受到法律追究。
二、要慎独,自觉遵守公司的“六个禁止”是幸福人生的基础。公司的“六个禁止”是每一个万蓬人廉洁从业的基本行为规范,也是每一个万蓬人自发、本能就可以做到的行为准则,不管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,还是独自开展工作无人监督的情形下,都要珍惜公司给予我们人生事业发展的平台,时时事事自觉遵守“六个禁止”,才能保障我们的人生幸福。违纪违法必查,违纪违法必究,把达到犯罪程度者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将会是我们公司今后的常态。公司监察工作原则是:不冤枉一个好员工,也不放过一个贪员工。
三、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,以身试法。黄俊波落到今天的下场,客观原因是所在分公司对业务流程风险的防控建设不到位,对廉洁从业的教育、监督、检查工作不到位,这是外因。但主要的还是其主观上法纪观念淡薄,目无公司纪律,目无国家法律,心中有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的贪念作祟,同时存在侥幸心理,认为法网恢恢,疏不网己,不惜以身试法,才落得身陷囹圄的结果,自毁美好前程。
以上警示,都是我们时刻必须自我告诫的!